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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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已交保险费的105%。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因乘坐客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身故,除按上述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5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那么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