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0/40/50年,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意外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180天限制)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 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早期治疗 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确诊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给付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30/40/50年,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30/40/50年,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