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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老师
  • 幸福人寿
  • 所在地区: 直辖市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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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人生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8%。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18周岁的,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若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以合同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发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